业务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众诚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板块之一,涵盖了合同、侵权、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业务相关的法律纠纷。
众诚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成员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拥有丰厚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及娴熟的诉讼技巧,并时刻关注相关领域的法律动态,同时对法律制度的运作及司法实践有着深刻且独到的理解。
众诚的民商事争议解决团队能够帮助客户厘清事实,通过可视化、团队化,对案件进行细致、全面、专业的分析和论证,精准识别争议焦点,根据客户的商业活动和商业目标,制定完整的诉讼或仲裁策略,提出建设性及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方案并落实,致力于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众诚律师服务的客户,涵盖房地产公司、物流公司、电商公司、租赁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领域的大、中、小、微各类型企业及个人,代表客户办理的案件受理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仲裁委,在此过程中,众诚律师代理的案件取得了令客户满意的诉讼仲裁结果或阶段性成果,也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代表性案例。
业务分类:
1、合同纠纷类型
买卖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合伙合同纠纷
保证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委托、承揽合同纠纷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
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纠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服务
其他合同纠纷
2、侵权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建筑物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家事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婚内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4、劳动争议预防及争议解决
商事主体劳动人事管理咨询
用工风险咨询及防范
员工违纪行为处理
员工管理制度制定及咨询
员工福利与股权激励及薪酬结构的规划设计
员工举报与申诉的应对与处置
员工工伤处理
公司并购重组、关停与搬迁、企业改制中涉及劳动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劳动争议处理结果的法律分析及管理建议
罢工、怠工等群体性劳动事件的预防与处置
劳动合同纠纷
社会保险纠纷
福利待遇纠纷
5、海事海商纠纷
6、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撤销案件
7、判决、裁定、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代理
代表性案例
一、善用保全措施,快速解决纠纷——深圳x金属公司诉广东x建工公司、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
深圳x金属公司给广东x建工公司承包的工程供应钢材,双方约定付款节点为深圳x金属公司先垫资至1200吨钢材,达到1200吨后7日内付50%;进度达14层时付总欠款50%,工程封顶25日内支付总欠款50%,余款两个月内付清。
深圳x金属公司依约供货后,广东x建工公司拖欠了近1500万元的货款未按时支付。
律师策略
广东x建工公司拖欠深圳x金属公司货款近1500万元,加上逾期利息及合理维权费用整体金额超过1700万元。如果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冻结广东x建工公司的流动资金,势必造成广东x建工公司巨大的资金压力,以此促成广东x建工公司出面解决问题,可以帮助深圳x金属公司快速回款。
案件结果
由于情况紧急且涉及金额较大,律师通过和法院沟通对广东x建工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了广东x建工公司名下数个银行账户,金额超过500万元。不出所料,广东x建工公司迅速联系我方处理该案,后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典型意义:
诉讼只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在诉讼程序中善于使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通过保全给对方施加压力,以诉促调,快速解决纠纷。
二、何x家属诉谭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
何x与谭x系朋友(或远亲)关系,谭x在深圳做一些装修的零散工作,20xx年4月27日何x来深圳修车,借住在谭x家中。
20xx年4月28日至4月30日谭x应何x的要求带他一起去东莞做了三天装修零工。20xx年5月1日,二人在家休息没有做工。
20xx年5月1日吃过晚饭后,二人计划将谭x的洗衣机(约40KG)送去物流园托运回老家。谭x和何x一起将洗衣机搬运至电梯,再从电梯搬至一楼。等谭x将车开过来后,两人再将洗衣机抬上后备厢。
洗衣机装好后,何x坐副驾驶,谭x开车至宝达物流园(车程二十多分钟)。车开到物流园准备下车时,何x突发疾病,谭x第一时间拨打120,并往急救车必来之路上开车,急救车接到何x后将其送往医院,后何x经抢救无效死亡。深圳市宝安区x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院证明(推断)书》认定何x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何x死亡后未做死因鉴定及其他因果关系鉴定,家属称“事故发生后派出所认定是疾病就直接火化了”。
基于此,何x家属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谭x,主张何x与谭x是雇佣关系,请求谭x向何x家属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近200万元。
律师策略
首先要确定何x与谭x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何x家属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何x与谭x是雇佣或劳务关系,何x是依照谭x的指示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突发意外死亡,谭x作为用工主体,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原告的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现行司法实践,法院普遍会以死者何x系谭x雇佣的人员,在为谭x工作时死亡,谭x作为死者何x提供劳务的受益人,应当给予死者家属(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20%左右)。
故此,我方首先要抗辩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雇佣或劳务关系,否则谭x需要承担的补偿责任是比较高的。同时我方必须明确我方的观点,即何x帮谭x搬洗衣机的行为是典型的好意施惠(情谊行为),何x的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与搬洗衣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且谭x积极实施了救助,不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谭x不应当对何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谭x自愿承担部分补偿款。
典型意义
我国的传统观念素来以死者为大,当出现死亡时,裁判另一方承担经济责任的判决较多,以至于有部分死者家属企图通过诉讼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让亲友之间反目成仇。本案对于类似纠纷处理具有借鉴作用,没有滥用公平原则以造成另一种不公平。
三、王xx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后审判监督案
案件详情
王xx突然有一天发现其名下银行卡、微信被冻结,经过查询发现其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于是王xx委托我方代理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经过阅卷发现:王xx曾向易xx购买一辆轻型自卸货车,未过户。王xx使用一段时间后于2018年8月(交通事故发生前6个月)将涉案车辆卖给了叶xx,仍然登记在易xx名下未过户。2019年1月叶xx驾驶涉案车辆时与另一车发生碰撞,造成孕妇孙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孙x分娩一女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叶xx负事故全部责任。
基于此,孙x起诉叶xx,王xx,易xx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王xx未积极应诉,法院以涉案车辆保险购买人系王xx,由此认定王xx是车辆实际支配人,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策略
经过分析本案,代理律师从几个方面论证了法院判决王xx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方面从本案的证据角度,充分论证王xx不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再一方面从法律规定角度,充分论证王xx不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支配人(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7条:“‘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又一方面以王xx投保是因为其卖给叶xx前就购买了保险,反而是王xx购买保险的行为令受害者的权益受到了初步保障,进一步证明王xx在涉案交通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最后论证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原审法院判决王xx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当事人申请再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终原审法院在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下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审判决予以纠偏,改判王xx无需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一方面对于涉及自身的诉讼,要积极处理,最好不要抱着与之无关的态度放之任之,本案基于王xx未到庭抗辩,法庭就是根据单一的证据做出了不利于王xx的判决。另一方面如果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积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予以纠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李xx诉陈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
李xx拿着陈xx亲笔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法院起诉,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到期,诉请陈xx搬离涉案房屋并向李xx支付房屋占用费。
经代理律师了解,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由李xx与其他人合作建造,李xx是建房人。2018年陈xx通过律师见证的方式向案外人梁xx购买涉案房屋,陈xx购买涉案房屋时通过向周边邻居多方打听确认梁xx在2015年向建房人李xx购买了涉案房屋,是涉案房屋的业主,且帮其做见证的律师也帮建房人李xx处理该幢房产其他房屋。基于此,陈xx于2018年向梁xx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实际使用。
2020年梁xx利用受他人委托帮忙出租房屋的便利,将同一幢他人名下的房屋出售,后梁xx涉嫌诈骗被抓。与此同时李xx找到陈xx称陈xx也被李xx诈骗了,涉案房屋是李xx的,让陈xx签租赁合同,否则就将陈xx一家老小赶出去。无奈之下,陈xx为了缓和事态,便在租赁合同上签字。
律师策略
代理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首先要否认陈xx亲笔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所涉标的物是小产权房,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除此之外,仍要通过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强有力的反驳,以彻底推翻该份租赁合同,避免法官把案件简单化,直接以陈xx亲笔签名的租赁合同作为审理重点,作出不利于我方的判决。
同时,必须将陈xx在2018年认为梁xx具备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在律师见证下向梁xx购买涉案房屋,陈xx是基于与梁xx的买卖合同关系公开、和平占有涉案房屋,属于合法占有的观点表达出来,不能仅凭双方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租赁合同就侵犯被告的合法占有。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判决驳回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们为陈xx保住了他们一家人的家。
典型意义
作为成年人,对外的签字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日常生活中,千万要注意不能随意地签署文件。综合本案来看,陈xx与李xx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一个圈套,陈xx如果不签这份租赁合同,李xx就无法提起本案,陈xx一家人也不用担惊受怕一年多。
五、陈xx诉黄x甲、黄x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
2014 年,黄x甲向陈xx借款 200万元,因未按时还本付息,陈xx提起民事诉讼,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黄x甲偿还陈xx借款本金 200 万元及利息。后,陈xx申请强制执行,因黄x甲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经我方查询了解,黄x甲曾在2017年将名下位于xxx的房产过户给黄x乙,而黄x甲与黄x乙系父子关系。故,我方代理陈xx起诉黄x甲与黄x乙,请求撤销其转移房产的行为。
诉讼中,我方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明以下事实:黄x乙于xxxx年x月x日出生,2017年时为大学一年级学生。2017 年x月x日,黄x甲与黄x乙签订一份《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黄x甲将其名下xxx房屋(建筑面积 213.59 平方米)以 700多万卖给黄x乙。同时,黄x乙与第三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黄x乙以涉案房产作抵押向第三人借款1330万元,黄x乙将475万元付至第三人账户,待支付条件成就后,由第三人将监管资金475万元支付给黄x甲。黄x甲收到第三人支付的监管资金后,又于2017年x月x日支付案外人475万元。
律师策略
从案件一开始,我方所了解的信息仅限于黄x甲在负债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其儿子黄x乙。该情况明显是有违正常的交易。故,我方通过起诉黄x甲与黄x乙,向人民法院调取黄x乙的社会信息、案涉房屋的转让交易信息、转让交易资金往来情况等,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去挖掘相关案件基本信息。最终,调查了充分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我方认为足以证明黄x甲将房产转移给黄x乙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并非真实的交易。
裁判结果
本案历经了一审、二审、再审,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最终在执行阶段,黄x甲主动偿还了债务,我方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很多借款人在负债的情况下,会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规避法律执行。所以,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有必要对于借款人的家庭、经济、信用程度等做出初步判断,以防有借无还。
六、陈xx诉黄xx离婚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
陈xx起诉黄xx要求离婚,我方作为黄xx的代理人。最初,陈xx仅起诉离婚,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陈xx在婚内存在出轨育有非婚生子,对黄xx进行家暴等行为。考虑到婚姻关系确实破裂难以修复,故黄xx同意离婚,并主张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陈xx与黄xx婚内财产较多、分布较广,故双方对于分割财产的范围、价值存在诸多争议意见。
诉讼策略
尽管案件涉及财产情况复杂,但经过对案件整体证据进行研判,我们确定了基本案件思路,将侧重点放在于财产分割比例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要想依法获得多分,需要证明陈xx为离婚过错方。因此,对于离婚过错方的认定上,我方做了大量准备工作,通过收集、固定、当庭询问等方式,确定了陈xx具有出轨并育有非婚生子的事实;对于陈xx家暴的事实,向相关部门调取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并发表了充分意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黄xx60%、陈xx4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对于案涉不动产分割归属及价值,一审判决存在错误认定;且因黄xx在一审庭审中因情绪紧张而做出了不属实陈述,自认有大额存款,一审在未查明的情况下径直进行分割。故我方提起了上诉。
二审:对于一审判令的分割比例予以维持。此外,对于案涉不动产分割财产的价值及归属问题,经我方从中斡旋,双方也重新达成一致意见,得到妥善解决。而对于一审判令分割我方不存在的银行存款问题中,经我方充分发表意见,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典型意义
该案中,由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由对方掌控,故我方当事人主张分割财产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陷于劣势。敬告各位读者,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当自己处于弱势一方时,应提前收集、固定证据的准备,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七、叶xx与xx停车场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车主叶xx将轿车停放在小区,被小区内高空抛下的雕塑击中,造成车辆后挡风玻璃破损。车主叶xx将管理者xx停车场诉至法院主张赔偿,案由为保管合同纠纷。另,车主叶xx每月缴纳的停车费为150元,且车辆出入系通过电子扫描放行。笔者作为该案被告xx停车场的代理人,参加该案诉讼。
律师策略
理论及实践中,对于小区车主与停车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场地租赁合同关系”或“保管合同关系”两种不同观点。场地租赁合同关系,是指出租人提供相应的场地供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相应费用。而保管合同关系,是指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由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用。鉴于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及控制权暂时转移给保管人,故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保管并保证其完好的法律义务。鉴于车主叶xx的诉讼思路及诉请,我方着重从对双方设立何种法律关系、主观过错等方面切入,结合案件基本事实予以评析。诉讼策略具体如下:
1、首先考虑车主叶xx虽将涉案车辆停在小区停车场内,但车辆钥匙仍由其自行保管,其可随时自行驾驶车辆进入或离开停车场,停车场并未形成对其车辆本身的控制和占有。停车场竖立的提示牌,也警示了车主对于车辆的相关财物自行注意保管。停车场收取的150元/月费用,该数额与当时停车服务市场收费水平存在明显差别,如认定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加重了停车场的法律义务及责任,导致权利及义务失衡。故,不宜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2、车主叶xx的车辆系因高空抛物所受损,法律明确规定受损方可向实际侵害人或共同危险人(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主张民事赔偿责任。高空抛物属于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突发性事件,在xx停车场已尽合理管理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且显失公平。
裁判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判决驳回车主叶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车主叶xx服判,并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对于高空抛物此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管理人也深受其害。因此,在此类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应尽快报警,查明真正的侵害人,精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