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

姓名:穆孝胜
性别:
政治面貌:群众
学历:本科
类型:合伙人
办公电话:0755-83299111
专业领域、特长:民商诉讼、非诉讼业务和刑事辩护。

典型案例荣誉成果:

穆孝胜律师,法学本科,曾执业于河南子健律师事务所、河南白杨律师事务所,2005年至今在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执业。专业领域民商诉讼、非诉讼业务和刑事辩护。执业近三十年来,办理过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及非诉讼业务若干。

精典案例

1、为迟某某冒充军警抢劫罪一案辩护。该罪名法定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经依法辩护,某某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此案性质为敲诈勒索罪,判处迟某某有期徒刑4年,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为林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辩护。此案系因两个家族祖坟风水引起的,林某某持散弹枪导致共七人重伤和轻伤。在审查起诉期间,经向公诉机关递交律师意见书,认为林某某不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书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最终获得从轻处罚。

3、黄某某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黄某某因贩卖毒品被一、二法院判处死刑。在死刑复核期间,经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并与同案犯在案件中所起作用及量刑对比,认为判处黄某某死刑量刑过重,不应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改为缓期两年执行。

4、为张某某诈骗案辩护。此案系内蒙古警方将张某某从深圳抓捕到巴颜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因此案犯罪地在深圳,辩护人提出内蒙古公安机关无管辖权,当地公安机关不予认可。在临河区检察院两次审查起诉期间均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决定不予受理,并要求临河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广东。此后,张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满后此案不了了之。

5、代理赵某某与中国银行深圳某支行资金监管协议纠纷案。此案监管资金500万元,在监管期间,该笔监管资金被转走。代理人要求确认监管协议中免责条款无效,得到一、二审法院支持,为赵某某挽回了500万元经济损失。

7、代理姜某某与眭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案。姜某某委托居间人眭某某向银行贷款980万元,居间费40万元,姜某某预付10万元。中途因居间人要求提高居间费用未成而停止工作,之后,居间人联系的980万元贷款审批通过,但是,居间人及银行未通知姜某某。而此时,姜某某在其他支行已自行贷款980万元。后居间人眭某某起诉要求姜某某支付下余居间费30万元,一审判决姜某某向眭某某支付30万元居间费。接到二审委托后,认为案涉居间协议在居间人停止居间工作时已经解除。该观点获得二审法院支持,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姜某某挽回损失30万元。

8、代理王某与某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王某之妻生前系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并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一款百万任我行保险产品,意外事故死亡保险金100万元,受益人为王某。保险期间,王某之妻与朋友租车自驾出游时发生事故死亡。王某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保险事故仅赔付10万元。王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条款下方脚注4属约定的保险范围,不属免责条款,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随后,以一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脚注4属免责条款,且属无效条款为由,代理王某提起上诉,二审采纳了代理人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补充赔偿90万元及利息。为当事人挽回损失96万元。

9、代理某某省某某县医药公司破产清算案。某县医药公司因巨额担保债务导致资不抵债,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经与债权人协商及牵线投资人,最终重组成功,终结了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