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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诚案例/业主在出租房屋内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租客隐私权

来源:众诚律师事务所阅读量:0时间: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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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每年7月毕业季,将有大量的毕业生走进工作岗位。而离开校门的毕业生,将面临寻找出租房屋的问题。现大城市生活成本高,大量打工人采取合租方式。合租房屋是业主将一套房屋中各个房间单独出租,因此业主对租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一定的保障义务。

本案中,业主在出租房屋内安装摄像头,对着房屋大门和厨房生活阳台,那么,业主是否侵犯租客的隐私权呢?

办案经过

近期,我们接受A的委托,代理其参与一隐私权纠纷的诉讼,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案件情况大致如下:

A系合租房屋的业主,该合租房屋内各个房间单独出租。后因为租客B反映房屋的公共区域内存在租客乱扔垃圾等情况,A为维护日常的生活秩序、保障租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此在对着房屋入户大门的区域以及对着厨房、生活阳台的区域安装了摄像头。

对于A安装摄像头的行为,租客B认为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并向法院对A提起了诉讼。

我们在接受A的委托后,认为A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不侵犯租客的隐私权,并分别从案件的有关基本事实,如租客B在报警后,公安机关并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等;从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如案涉区域为房屋的公共区域,并非隐私场所;A安装摄像头的行为非侵权行为,如A在安装后立即告知了租客,并更新了房屋合租公约,未有租客提异议;A作为业主基于管理职责需要,基于保障租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正当目的作出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A所作出的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未导致任何损害结果等进行分析,并在开庭时就上述方面进行了答辩和举证。

最终法院认定A在合租房屋公共区域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不侵犯租客的隐私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驳回,该案取得了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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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醒

深圳作为一线城市,物价水平较高,特别是房价和租金,日常生活中,合租房屋十分常见。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对于租客来说,是较为敏感的行为。

建议业主在安装摄像头之前,通过书面方式取得租客的同意,并在安装摄像头之后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租客已经安装摄像头以及安装摄像头的正当目的。

摄像头的摄像区域应为公共区域,不涉及任何隐私场所,包括个人房间的内部、门口以及房间所在的走廊等。

不建议长期存储影像资料的视频音频文件,摄像头的安装,应该是为了记录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不得将该影像资料用于其它用途。

本案中,法院认为该监控区域是房屋内的公共活动区域,各房间的门口不在监控视线范围内。业主在出租房屋内公共区域里安装的摄像头是基于对房屋内公共区域的管理职责,对摄像头的使用未超出合理限度,不侵犯租客的隐私权。

业主出租房屋并注意上述方面,可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